题目:某保险公司某年6月25日承保了工人何某的意外伤害险附加医疗险,保额为5000元。何某在同年10月 16日被一汽车撞伤致残,经交通监理部门裁定,汽车方负全部责任,在经济处理方面,汽车方负责医疗费1174元,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。不久,何某又持保险单、交通监理部门的证明书和医院的诊断书,向保险公司索赔。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,但何坚持索要。最后,该保险公司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残废补助金(5000×40%=2000),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(1174-4元免赔额=1170元)。请分析此案赔付是否合理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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